(2013)金婺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申屠江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江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50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屠江平,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屠江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屠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申屠江平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小轿车沿金华市区丹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471号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随后被告人申屠江平被带到金华市文荣医院抽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申屠江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申屠江平举报了犯罪嫌疑人姚道胜等人介绍卖淫案,该案已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姚道胜等人介绍卖淫案系姚道胜等通过网络等途径招募人员介绍卖淫案,属公安部2013年深化“打四黑除四害”工作第三批和浙江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在本省内有较大影响,被告人的举报属重大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屠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强制措施凭条及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录像光盘,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立功情节证明,立功材料清单,实名举报信复印件、呈请立案报告书、起诉意见书、浙江省公安厅督办案件通知、关于下发安部深化“打四黑除四害”工作第三批督办案件的通知、贺电等复印件(均已与原件核对),查获和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屠江平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屠江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举报姚道胜等人网络介绍卖淫案,该案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屠江平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少华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