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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辖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辖初字第0003号原告钱某,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赵葛刘,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居住地点在盐城市亭湖区永丰镇卫生院宿舍,要求我院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办理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美丽居委会西城逸品花园2幢403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系对该房屋权属的处理,依法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因该房屋所在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美丽居委会,属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付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