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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冉启发,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天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启发、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6月16日在广汉市小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张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结婚以来,原告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赌气。特别是自2006年以来,被告迷恋赌博,打翻牌机和每天购买彩票少则几元,多则几十元至100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现原告和被告有共同债权人民币3万元,系2009年借给被告之朋友曾小灵,至今未还。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5000元;三、婚生子张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张某甲年满18周岁前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原告、被告各承担50%。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恋爱,结婚,生小孩情况属实,但原告起诉的其他迷恋赌博等之类的事情我可以改正,且购买彩票不属赌博行为。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6月16日在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婚后于2002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张某甲。婚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一致陈述、原、被告及其婚生子的身份信息、结婚证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本案原告虽提供有被告多次购买彩票的彩票存根,但以此尚不能认定被告属“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且原告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某某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现原、被告的婚生子尚小,需原告与被告共同尽力抚养、教育,其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均因家庭琐事所致,并非不能调和,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