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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小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太原雅艺园装饰有限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混凝土分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雅艺园装饰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混凝土分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小商初字第19号原告(反诉被告)太原雅艺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通达西街226号。法定代表人孙长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敬婷,女。被告(反诉原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69号。负责人王国瑞,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永波,男。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董事长。原告(反诉被告)太原雅艺园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艺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艺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继平、贺敬婷、被告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永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通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雅艺园公司诉称,2010年5月16日,我公司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所需锅炉由我公司负责购买,价款为210000元,我公司负责办理锅炉的相关手续。锅炉安装的焊接加工费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及时与太康县银晨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银晨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锅炉到位后,我公司与太康银晨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锅炉安装至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指定地点。我公司随即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进行申报。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10月14日颁发锅炉使用登记证。期间,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支付我公司锅炉189000元。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因自身原因又购置了一台新锅炉,并擅自将我公司购置的锅炉拆除。为保证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新购置的锅炉能够正常使用及我公司前期所做的管道焊接工程损失降低或减少,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继续进行锅炉管道和暖气管路的焊接加工,共产生人工费92326元。全部工程完毕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草拟一份协议,要求我公司退还锅炉款189000元,其支付我公司修建锅炉人工费92326元等,我公司与太康银晨公司协商后草拟一份协议于2011年8月8日交付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但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却拒绝协商。由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与其主管单位华通路桥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华通路桥公司支付我公司剩余锅炉款21000元、安装锅炉人工费92326元;判令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华通路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的反诉请求,雅艺园公司辩称,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要求返还锅炉款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双方是约定我公司负责办理落户手续,但仅指办理锅炉使用证,不包括环保局验收,我公司已经办理了锅炉检验手续,锅炉已经具备使用条件,我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反诉原告)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诉称,我公司的确与雅艺园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但合同第二条规定雅艺园公司应负责办理锅炉落户相关手续,如办理不下来全额退还我公司货款。依据太原市小店区环保局和质监局的有关规定,锅炉必须向上述两部门办理落户方可使用。雅艺园公司仅办理了质检落户,没有办理环评落户,致使我公司在冬季来临时无法供暖,我公司员工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雅艺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判令雅艺园公司退还我公司锅炉款189000元;判令雅艺园公司给付违约金30000元;判令雅艺园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针对雅艺园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无奈才另行购置新锅炉。对雅艺园公司诉求的人工费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对2011年6月21日、8月8日两份协议不予认可。被告华通路桥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向各县(市、区)、三区管委会环保局及各有关单位印发《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写明: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努力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在以市区外环高速路为基准,北至北环高速,东到东环高速以东的司土、岗底村、牛驼村、杨家峪、新沟村、岗头村一线,西至西外环高速以西的上兰、庄头、下水峪、大岩、西铭、西峪、晋祠一线及西山矿务局所辖各矿区,南到南环高速以南的小站营、北瓦窑、大村、化章堡、西温庄以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晋祠风景名胜区、天龙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10吨(7MW)以下各类燃煤锅炉、茶炉(包括以原煤、洗煤、焦炭、型煤、水煤浆、煤粉等为燃料的锅炉、茶炉)。2010年5月16日,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甲方)与雅艺园公司(乙方)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卧式快蒸锅炉一台,型号DZL2-1.25-ALL,价款210000元(含税),乙方负责安装与调试,负责办理锅炉落户相关手续,如办理不下来全额退还给甲方货款;乙方负责焊接甲方指定的锅炉管道及暖气管路的焊接加工,费用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为:首付锅炉款的30%,货到后付锅炉款的60%,调试及焊接完毕由锅检所检验合格后,余总价5%作为甲方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完毕双方无异议后付清,其余部分在7日内付清;锅炉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雅艺园公司向太康银晨公司购买了一台DZ**-1.25-ALL型号锅炉(系2MW燃煤锅炉)出售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太康银晨公司将锅炉安装至指定地点即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69号,雅艺园公司进行了锅炉管道、暖气管路的焊接加工工作。2010年8月30日,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检验确认涉诉锅炉的安装情况为合格。2010年10月14日,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颁发了编号为锅晋A1Q18**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期间,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支付雅艺园公司锅炉款189000元。因涉诉锅炉的环保落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无法使用该锅炉采暖供热,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遂将涉诉锅炉拆除,另行购买了一台新锅炉。对于雅艺园公司所做的锅炉管道及暖气管路的焊接加工的工程价款,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工作人员关尚存对单价进行了确认,对工程总量双方至今未进行结算。另查明,雅艺园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并不包括销售锅炉。在本案审理中,雅艺园公司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就其给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所做的锅炉管道及暖气管路的焊接加工的实际工程总量进行鉴定。本院根据鉴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鉴定中心对外委托鉴定。2013年9月16日,该中心向我院送达补充资料通知书一份,写明已委托山西家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未提交任何鉴定资料,要求我院补充质证资料。收到通知后,本院遂通知雅艺园公司、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华通路桥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15时到我院第三法庭补充材料进行质证。2013年10月22日下午15时,雅艺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华通路桥公司均未到庭。因雅艺园公司补充的资料系单方制作且未能经过双方质证确认,本院未能向鉴定中心补充鉴定资料。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员到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处进行现场勘察,因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不予配合鉴定未能进行。2013年12月10日,该中心通知本院终结鉴定。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雅艺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供销合同》一份、蒸汽锅炉使用证一份、锅炉使用登记证一份、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一份、工业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一份、照片九张、焊接管道附表、《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一份,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太原市常压炉安装审批表一份,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另有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雅艺园公司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合同约定由雅艺园公司负责办理锅炉落户相关手续,该手续应当包括环保落户手续在内,现因涉诉锅炉系太原市环境保护政策中明令禁止的新建锅炉类型,锅炉的环保落户手续不能办理,华通路桥公司无法通过合同实现采暖、生产经营的目的,且华通路桥公司已另行购置新锅炉使用,双方的《供销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以解除为宜。因太原市环境保护政策出台在先,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与雅艺园公司签订合同在后,双方均对此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雅艺园公司作为出售方,在超出营业项目范围外销售锅炉且在未熟悉了解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将禁止新建类型的锅炉出售予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应对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作为购买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合同解除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应将涉诉锅炉交还雅艺园公司,雅艺园公司应退还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已支付的锅炉款189000元。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涉诉锅炉存在折旧问题,结合锅炉的特性,本院酌定锅炉每年的折旧费为20000元,自锅炉安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锅炉折旧费为60000元,该60000元损失应由雅艺园公司、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依照过错比例分别负担42000元(60000元×70%)、18000元(60000元×30%),因此雅艺园公司应当退还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189000元-18000元=171000元。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要求雅艺园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因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故对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雅艺园公司要求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支付人工费92326元,因鉴定未能的原因是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不予配合,该鉴定不能的后果应由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承担,本院对雅艺园公司诉求的安装锅炉人工费为92326元予以认定。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系华通路桥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华通路桥公司应与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共同承担支付92326元人工费的责任。华通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雅艺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的《供销合同》。二、原告(反诉被告)雅艺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锅炉款171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被告华通路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雅艺园公司DZL2-1.25-ALL型号锅炉(2MW燃煤锅炉)一台。四、被告(反诉原告)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被告华通路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雅艺园公司人工费92326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雅艺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567元(雅艺园公司已预交),由雅艺园公司负担476元,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华通路桥公司负担2091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293元(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已预交),由华通路桥太原分公司负担503元,雅艺园公司负担1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少华第10页共10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