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湖北省南漳县威达爆破有限公司与黄朝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南漳县威达爆破有限公司,黄朝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湖北省南漳县威达爆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应国。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朝国,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南漳县威达爆破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朝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南漳县威达爆破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南漳县威达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省南漳县威达爆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之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