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祁双龙、陈兵武、郭维政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祁双龙,陈兵武,郭维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负责人:王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涛,系临泽县支行信贷部综合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李明,系临泽县支行信贷部信贷员。被告祁双龙,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陈兵武,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郭维政,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告祁双龙、陈兵武、郭维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