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巫法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巫法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某县某街道某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甲、郭某某等人在巫溪县某镇“陈记大排档”餐馆饮酒后,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一同乘坐张某甲驾驶的牌照号为渝F8****小型轿车从凤凰镇出发向镇泉方向行驶。23时左右,当张某甲驾车行驶至渝巫路凤凰镇小垭口(小地名)路段时,发现前方有公安民警检查便下车查看,陈某甲遂驾驶该车搭载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继续向前行驶。当陈某甲驾车行驶至凤凰镇苗圃基地附近,郭某某下车,等候在此的张某甲又驾驶该车向镇泉方向行驶,在王家湾加油站附近一弯道处,该车撞向公路右侧路坎,张某甲随即离开现场,陈某甲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液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甲、郭某某、陈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鉴定委托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载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