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永春与邵宏烈、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春,邵宏烈,盛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叶永春。委托代理人:施海华。被告:邵宏烈。被告:盛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原告叶永春诉被告邵宏烈、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