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永春与邵宏烈、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春,邵宏烈,盛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叶永春。委托代理人:施海华。被告:邵宏烈。被告:盛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原告叶永春诉被告邵宏烈、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