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松涛代理审判员 韩 瑜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