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198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何某某相识订婚。1990年9月在原南江县花桥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1991年3月10日生育长子黄某乙;1995年10月29日生育次子黄某丙。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一般。2001年11月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多处寻找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黄某某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何某某离婚。被告何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1990年9月在原南江县花桥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1991年3月10日生育长子黄某乙;1995年10月29日生育次子黄某丙。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被告何某某于2001年11月与原告不辞而别,经多方查找,均无联系,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黄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相互照顾。被告何某某2001年11月因感情不和与原告不辞而别,10多年与家人子女没有联系,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黄某某请求离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杨 志人民陪审员 杨星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岐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