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138号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仁华,向劲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仁华,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中专文化,农民。2006年1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刚,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劲松,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3月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玢汕,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仁华及其辩护人姚刚、被告人向劲松及其辩护人李玢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仁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向劲松多次窜至洪江市安江镇大桥下、硖洲乡两路口、太平乡黎溪村、熟坪乡罗翁村等地,采取攀爬剪线等手段盗窃洪江市电信公司架设的铜芯电缆线,并销赃至怀化市鹤城区申怀军(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店内,共计作案13起(其中蒋仁华参与作案13起,涉案金额64576元。向劲松参与作案9起,涉案金额51361元),其中盗窃未遂3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安江镇安江大桥下的桥洞处盗得型号为HYA4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15米,盗得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30米,盗得型号为HYAl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1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411元。2、2012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硖洲乡扶车村两路口地段盗得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二根,共计长约16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471元。3、2012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安江镇白虎脑新庄垅路口处盗得型号为HYA4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100米,盗得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9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416元。4、2012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硖洲乡仁建村村部对面公路处盗得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928元。5、2012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窜至洪江市安江镇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处盗得型号为HYA400*2*0.5的电缆线二根,共计长约30米,盗得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二根,共计长约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967元。6、2012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安江镇市人民医院对面的房顶上盗窃电缆线,二被告人将电缆线剪断后,因害怕被人发现遂迅速逃离了现场而没有得逞。7、2012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硖洲乡溪边村麻元塘组盗窃电缆线,二被告人将一根电缆线剪断后,因被洪江市电信公司员工发现并追赶,二被告人遂迅速逃离了现场而没有得逞。8、2012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窜至安江镇安江大桥处邮政储蓄门口盗窃电缆线,被告人蒋仁华将一根电缆线剪断后,因其一人不方便扯线遂没有盗窃得逞。9、2012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熟坪乡罗翁村杨古脑附近盗得型号为HYAl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4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091元。10、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太平乡黎溪4组一田地处盗得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200米,盗得型号为HYAl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256元。11、2013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窜至洪江市熟坪乡罗翁村村委会附近盗得型号为HYAl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6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788元。12、2013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窜至洪江市熟坪乡罗翁村八面山水库坝下盗得型号为HYAl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767元。13、2013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蒋仁华窜至洪江市熟坪乡罗翁村八面山水库附近盗得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一根,长约24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481元。2013年6月1日,被告人蒋仁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向劲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顺保、严昌飞、周元生、杨友发、李勇军、唐守荣、蒋发早、杨锡东、李香梅、付荣、蒋长安、蒋奇望、段承君、徐长江、程峰、申怀军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说明,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蒋仁华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向劲松在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蒋仁华、向劲松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姚刚提出,被告人蒋仁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蒋仁华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蒋仁华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之间量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玢汕提出,被告人向劲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向劲松犯罪的主观动机是为贫困的家庭维持经济来源,其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仁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仁华的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向劲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向劲松的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圣怀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黄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锡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