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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苏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苏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四分场。法定代表人李成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艳霞。被告苏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全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苏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