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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里只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里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442号罪犯金里只,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里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起于2005年5月17日止于2020年5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里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罚金10000元人民币,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里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里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