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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赵怀详与杨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详,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眉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赵怀详,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杨云,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怀详申请执行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赵怀详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本金300000元从2012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武审判员  刘宏伟审判员  郑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