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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余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海珍与曹渭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张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沈跃进,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曹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