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良、吕园园、张宏涛与被告谷树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良,吕园园,张宏涛,谷树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陈学良原告吕园园(又名吕官元)原告张宏涛(又名张涛)委托代理人车满瑞,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边莉莉被告谷树旺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学良、吕园园、张宏涛与被告谷树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学良、吕园园、张宏涛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良、吕园园、张宏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良、吕园园、张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学良、吕园园、张宏涛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拜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