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孙红霞与朱西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红霞,朱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孙红霞,女,1975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安徽合肥人,。被申请人:朱西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五河人,。申请人孙红霞与被申请人朱西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胡妹菊以其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西进所有的×××××××××××住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五私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胡妹菊所有的××××××××××××住房一套(权证字号:沪房地浦字(2007)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