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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与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张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31号原告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夷物业诏安分公司),住所地:诏安县。诉讼代表人刘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进洪,男,武夷物业诏安分公司员工。被告张兴,男,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物业诏安分公司诉被告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群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