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上海云峰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峰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758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云峰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志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湘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云峰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