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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赵小峰,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以愿意再给被告曾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渭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