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晓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朝信,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顺珠,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密在庭前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力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