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XX与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冯恩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524号原告XX,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冯恩源,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