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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XX与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冯恩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524号原告XX,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冯恩源,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冯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恩源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