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刘全富申请执行四川三台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富,三台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执行人三台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邓平,该公司经理。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台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49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永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