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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皮拥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皮拥兵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姚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皮拥兵,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皮拥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一日书记员  胡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