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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魏满仓与李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满仓,李加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424号原告魏满仓,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武安镇。委托代理人贾赞勤,武安市上团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加方(曾用名李加芳),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镇富中花园4号楼1单元1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满仓与被告李加方(曾用名李加芳)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魏满仓负担。审判员  段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