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连根与严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根,严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张连根。被告:严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根与被告严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连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人民陪审员 施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