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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连根与严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根,严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张连根。被告:严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根与被告严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连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人民陪审员  施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