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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汪宗华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汪宗华,陈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6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宗华。被执行人陈玉连(又名陈玉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宗华、陈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宗华、陈玉连位于湖北省竹山县明清大道64号清龙画苑小区,面积约830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1000145**)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汪宗华、陈玉连位于湖北省竹山县明清大道ⅹⅹ号清龙画苑小区,面积约830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10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