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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兆佳诉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佳,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张兆佳,男。被告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告张兆佳诉被告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又再续签《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租金为每月12.5万元,逾期交租则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使用租赁物,但不仅没有缴纳合同保证金,续约后的租金一直没交,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直至2013年12月,被告因拖欠工人工资和其他供应商的款项而被有关部门查封关停,被告负责人也无法联系,2013年12月的水电费都没有交。原、被告间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但由于被告仍有产品和原材料及设备等占用了原告物业,被告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交还租赁物前的费用,同时由于被告迟延履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将租赁物完好交还原告;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7.5万元,(从2013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13年12月24日,每月12.5万元),及水电费111.125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3.625万元(从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并主张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按每月12.5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物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将租赁物实际交还原告之日);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第2、3、4项诉讼请求。后原告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兆佳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佳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7400.6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7350.63元,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蓝斯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