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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崔某某,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冀州市人。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