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MV“HOUHENG2.轮船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诉前扣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MV“HOUHENG2”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74号申请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MV“HOUHENG2”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MV“HOUHENG2”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扣船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MV“HOUHENG2”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354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扣船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MV“HOUHENG2”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3540000元的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心苏审判员 刘立民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宏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