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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杨与李锋、卜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李锋,卜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吴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高杨,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被告李锋,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被告卜志玉,男,汉族,1960年5月2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高杨与被告李锋、卜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杨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被告李锋向原告高杨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卜志玉为担保人,以上有被告李锋出具的条据为证。之后被告李锋给付原告高杨该笔借款利息9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付,以上事实原、被告均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锋自愿偿还原告高杨借款本息共计53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下余43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卜志玉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李锋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东叶审 判 员  李树延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