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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成,滦南县宋道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曹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曹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