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金祥与陈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祥,陈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陈金祥。被告陈金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陈金祥与被告陈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健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