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某甲、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38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和县建设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5206990-4。法定代表人:蒋颍,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应仕,男,汉族,58岁。被告:沈某甲,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沈某乙,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某甲、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闫玉林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