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少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蒋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少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蒋XX,女。委托代理人吴文伟,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原告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蒋XX发现被告陈XX喜好赌博,并多次拖欠赌债,双方矛盾升级,2010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陈XX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蒋XX抚养,被告陈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陈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7月9日,原告蒋XX曾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9月3日,原告蒋XX以被告陈XX喜好赌博,多次拖欠赌债,双方于2010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陈XX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蒋XX的陈述、结婚证、(2012)天少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不仅意味着家庭的解体,而且会给子女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原、被告都应慎重。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产生矛盾与误解在所难免,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睦相处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努力化解,以维护家庭稳定、防止矛盾扩大,共同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及和谐的家庭生活。原告蒋XX虽曾起诉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其再次以被告陈XX喜好赌博,多次拖欠赌债,夫妻双方已分居满两年,被告陈XX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蒋XX所提上列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时鸣人民陪审员 潘敏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汤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