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宋×1与宋×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1,宋×2,纪×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宋×1,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宋×2,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被告纪×,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1与被告宋×2、纪×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1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本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