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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宋×1与宋×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1,宋×2,纪×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宋×1,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宋×2,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被告纪×,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1与被告宋×2、纪×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1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本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