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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鼎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熊某某,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辉,常德市鼎城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莫某某,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帅宏达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稳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辉、被告莫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12月30日在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未生育子女。原告稍有不顺,被告便对原告辱骂和殴打。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母亲10000元和舅妈3000债务,归还原告陪嫁物品;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熊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被告病历一份,拟证明被告不能生育的事实;4、被告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亲友借钱的事实;5、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黄某某、许某某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被告莫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莫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1、2、3、4被告不持异议,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交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所述内容不实,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对该组证据因两位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被告对两位证人的调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证人未到庭,本院无法当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查实,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12月30日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陪嫁的床上用品一套,被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均无婚后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2013年1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需结合原、被告双方婚姻生活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熊某某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莫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情形,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熊某某要求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帅宏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稳石附: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