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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威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艳与杨选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威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X,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鹤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