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立塔岭贸易中心与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立塔岭贸易中心,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北京市立塔岭贸易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办事处洪寺村北。法定代表人郑启凤,经理。被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场村北北京法官学院东墙外。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立塔岭贸易中心诉被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立塔岭贸易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