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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天友、陈天菊与被告徐开明、胡天菊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友,陈天菊,徐开明,胡天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第12号原告陈天友,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3日。原告陈天菊,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5日。被告徐开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日。被告胡天菊,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友、陈天菊与被告徐开明、胡天菊(2014)邻水民初字第1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友、陈天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开明所有的门市进行财产保全,原告陈天友、陈天菊已向本院提供陈天友之妻文代琼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徐开明所有的门市予以查封。二、对文代琼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