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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冠勋与王红霞、郑州众安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冠勋,王红霞,郑州众安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周冠勋,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申,女,1962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红霞,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众安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城市漫部小区一号楼103商铺)。法定代表人董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永生,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冠勋与被告王红霞、郑州众安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冠勋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冠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周冠勋负担。审 判 长  周文中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其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