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郑娟与重庆市嘉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娟,重庆市嘉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郑娟,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羿,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嘉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协和街2号。法定代表人黄玲。被告张健,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娟诉被告重庆市嘉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娟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市嘉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娟撤回对重庆市嘉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郑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