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4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穆新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穆新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4759号罪犯穆新有,男,阿昌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新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徐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1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穆新有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0八年九月十日、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或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穆新有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已达到十年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新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