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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闻县角尾乡沙土上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委会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占某某、黄某受伤(均未构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占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1.8mg/ml。根据国家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即为醉酒状态,占某某属于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