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利与被告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利,张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张海利,农民。被告张小红,成人。原告张海利与被告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未列明被告的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户籍地,其提供的现住址未能找到被告,其提供的联系方法不畅通。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小红的信息未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也未能有效配合找到被告或者补充被告身份信息,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