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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蒙正尧与张仁国等查封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蒙正尧(以下身份信息已作技术处理)。被执行人张仁国。被执行人张仁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行执准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仁国、张仁泉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张仁泉有一辆车牌照为贵J152**金旅牌中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仁泉牌照为贵J152**金旅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张仁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仁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仁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昌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