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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荣德与张树元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德,张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德,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树元,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树元在执行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绍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