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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叶妙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妙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5号罪犯叶妙龙,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妙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叶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妙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4日,共获嘉奖12次;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妙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妙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