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胜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彩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培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20.00元,减半收取3,460.00由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