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民初字第05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与潘世华,重庆黑田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重庆黑田实业有限公司,潘世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5765号原告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桦,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陶芝玲,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黑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玲玲,该公司经理。被告潘世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重庆黑田实业有限公司、潘世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自: